根据《枣庄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2023]8号)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之前的设施设备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结算水表之后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

区城市供排水管理中心负责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之前的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结算水表的位置有在单元楼门前或楼内。

具体为:

     (1)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之前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破损;

     (2)消防栓、阀井、检查井、测压测流井的井盖的丢失和损坏;

     (3)供排水管理中心直接收取水费的用户出现无水、水压低和水质问题的。